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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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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您預付NT$500「購物儲值金」,即可享有12個月每個月最高150元的回饋金,總計最高NT$1,300的購物回饋金喔!(扣除預付之購物儲值金NT$500)
一年內回饋期間,每月新增消費金額達NT$100(含)以上,即可於次月獲得回饋金,回饋方式如下表所示,回饋金額可折抵帳上之消費款。
 
當月分享卡新增消費金額 (NT$)
次月回饋金額 (NT$)
100 ~ 3,000
50
3,001 ~ 8,000
100
8,001以上
150
 
■『消費分期付款』及『購物儲值金』約定條款
一、 『消費分期付款』相關費用:
  (1)「消費分期付款」分期期間每期應付手續費率依本行規定收取。
(2)變更設定手續費:每次NT$50。
(3)清償處理費:分期4期之分期款項得隨時一次提前全部清償,免收清償手續費;其餘期數之分期款項一次提前全部清償需一次繳付未清償部分之全部分期手續費。
二、 「消費分期付款」消費自動分期功能限正卡持卡人方得設定,附卡同正卡之設定。
三、 『消費分期付款』12期、18期及24期之自動分期金額下限設定,每期應付之分期金額不得低於NT$1(含),但4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下限不得低於NT$999(含);且4期之自動分期單筆刷卡金額上限不得逾NT$200,000(含)。若持卡人帳戶額度未達NT$200,000則以該帳戶額度為準;同一帳戶額度使用「消費分期付款」分期4期之累積未清償消費總金額不得逾NT$500,000(含)。
四、

本約定條款之「消費分期付款」不適用於本行其他信用卡分期專案之分期消費款、預借現金、賭金及各類分期預借現金、購物儲值金、循環信用利息、退款、分期手續費、延滯金、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 ;另4期/8期分期付款除不適用上述項目外,並同時不適用於代繳稅款、水/電/電信/瓦斯費等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及本行代銷、代扣款之基金及保險費等款項。

五、

『購物儲值金』NT$500,限正卡持卡人方可申請;持卡人提出申請核准後,本行將於第一期帳單向持卡人收取(若未開卡,仍於核准後二個月強制出帳),核准續行之『購物儲值金』NT$500,本行將於回饋期滿當月向持卡人收取。當月分享卡新增消費金額達NT$100(含)以上,即可於次月獲得回饋金;回饋期間自購物儲值金出帳之當月起算12期;逾期未繳清『購物儲值金』或每月新增消費金額未達NT$99(含)者,則不予回饋,且全年回饋金額累積未滿NT$500者,差額不予退還。回饋方式如下表所示,回饋金額可直接抵扣每月消費款。

 
當月分享卡新增消費金額(NT$)
次月回饋金額(NT$)
100 ~ 3,000
50
3,001 ~ 8,000
100

8,001以上

150

六、

同一分享卡持卡人僅限申請一個『購物儲值金』服務。

七、

『購物儲值金』之『新增消費』係指分享卡一般刷卡購物消費排除每月應繳付之分期消費款、預借現金、賭金及各類分期預借現金、循環信用利息、退款、分期手續費、延滯金、年費…等信用卡衍生之相關費用及代繳稅款、水/電/電信/瓦斯費等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及本行代銷、代扣款之基金及保險費等款項。

八、 回饋期間持卡人要求停用『購物儲值金』服務、終止信用卡契約、信用卡強制停卡或有其他信用貶落或債務不履行之虞時,恕不退還已繳交的『購物儲值金』及尚未回饋之購物金;回饋期間屆滿,持卡人若無反對之表示,則視同依本行之規定續行申請,但本行有權依持卡人之消費狀況准駁其續行申請。
九、 持卡人所獲得之購物金回饋應計入持卡人當年度個人所得,本行將依法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
十、 本行保有最終核准與否及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服務相關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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